沁阳市超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平):
本局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刘林(身份证号41088219XXXX025039)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沁)工伤举字〔2017〕2号焦作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视为送达。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局提供你单位就刘林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证据材料。如拒不提供,本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刘林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