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①)(三)侵害重点工程及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盗窃、哄抢、损毁重点工程及企业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堵门、堵路、堵工地等严重妨碍工程建设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非法上访,影响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其他干扰、阻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一律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纵容、煽动、唆使或幕后策划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等违法行为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从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实施干扰、阻碍各个重点项目建设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凡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投案自首,不彻底交代违法犯罪事实或顶风作案、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举报上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动员、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0391)3568282。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