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焦作市金庆丰贸易有限公司等238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年4月17日在《焦作日报》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hajzaic.gov.cn)上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拟吊销企业均未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现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吊销焦作市金庆丰贸易有限公司等238户企业营业执照。
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详细名单见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一楼公告栏或登录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hajzaic.gov.cn)公告公示栏目查看。
特此公告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