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1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被执行人魏庆玲所有的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669号锦江·现代城广场御景3号楼3单元1号房产予以拍卖,具体事项请登录http://sf.taobao.com人民法院拍卖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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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