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成长发展,关乎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而法治教育基地,则是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教育结合的重要阵地。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开辟面向广大青少年法治教育“第二课堂”,对于填补学校、社会和家庭法治教育不足,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健康成长意义重大,是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检察机关要发挥特殊优势。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主体之一,具有特殊优势。首先,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积极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通过特殊预防手段,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其中就包含刑事检察预防和宣教职能。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有利于通过办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区域性犯罪特征等进行调查、分析,掌握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趋势,以便克服形式化、功利化,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按照他们的心理特点和学习求知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犯罪预防和感化挽救等帮教活动。可以说,检察机关在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量身定制”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学校环节、家庭环节、专门法治教育机构环节和社会环节。这四个环节最终体现为学校—家庭—基地—社会“四位一体”的法治教育模式。因此,法治教育基地必须在“四位一体”法治教育模式中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
首先要讲求普法效果。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法治教育基地作为普法平台,不宜定位过高、越俎代庖成为学校法治教育的替代品,也不能定位过低,如果定位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案例展览、参观层面,会给学校、家长留下形式大于内容的印象,甚至会认为在浪费时间而不愿意参与,由此就会失去教育基地建设的意义。
其次要角色定位准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法治教育基地在普法功能上,应定位于学校—家庭—基地—社会“四位一体”的重要一环,发挥思想品德教育、普法宣传的递进补强作用。青少年法治教育亟须形成“四位一体”体系,学校是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家庭教育是榜样示范,社区教育是导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法治教育基地是法治教育助推器。四者应相辅相成,不能相互脱节各自为战、各搞一套,而应着力于相互融通、相互配合,构建“四位一体”的法治教育体系,达到最佳的法治教育效果。
——发挥补强角色作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法治教育基地能否成为名副其实的普法基地,关键在于教学能力和教育资源,没有强大的教育资源来支撑与共享,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是不可持续的。目前,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共青团、关工委以及妇联等部门都承担着法治教育任务,但这些法治教育资源大都碎片化,没有整合共享,甚至相互封闭、重复建设。因此,聚拢资源共享、主动吸纳和激发社会普法资源,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的当务之急。
搭建“检校共建”合作平台。推进“检校联合”法治教育管理模式,联系学校明确职责分工,将教育基地教育活动和计划列入学校年度法治教学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教学交流、回访,及时总结经验,达到检校教学互补互长。
搭建“公检法司”合作平台。充分挖掘公检法司办案人才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定期邀请优秀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到法治教育基地为青少年学生授课,补充教育基地师资资源上的不足,使法治教育基地的法治教育触角更广、平台延伸。
搭建“检政合作”平台。加强与宣传部门、团组织、教育部门、关工委等部门的合作,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普法教育效果。聘请专业法律工作者到法治教育基地举办法治讲座,形成以教育基地为平台、部门共同参与、资源优势互补、共同承担普法任务的局面,形成对法治教育基地的多方支持和督促。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学校负责人、法律专业人士和各界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形成评估报告供学校教学参考。
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契合网络时代特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应采取“互联网+”模式,拓宽普法渠道。“七五”普法规划明确指出: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在“互联网+法治宣传”的新模式下,充分发挥互联网传播快捷、影响力大的优势,实行资源共享,进一步拓宽普法渠道。利用法治教育基地网站同步更新教育基地的法治内容,实现互联网送教上门。创设微信公众号,利用微信在网上开课,紧跟社会热点,实现法治宣传教育与现实生活的无缝链接。
(作者单位:沁阳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