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执行工作的重大部署,落实焦作市委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顺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推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决定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执行,对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执行案件的处理。
二、加强联动,不断完善执行工作的体制机制。解决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大格局,形成全社会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合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带头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制定出台支持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的意见措施,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检查监督,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充实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帮助提高执行工作的软硬件装备水平,切实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件。
检察、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通信管理、招投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不断拓宽协作联动的内容和范围,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依法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大力度,依法采取各项执行手段和措施。把打击拒执罪作为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综合运用拘留、罚款、搜查、扣押、限制高消费、列入“黑名单”等各种执行手段和措施,不断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让更多的权益人有更多的实际获得感。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完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衔接配合的机制,加大诉前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力度,作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和司法评估,优化和简化拍卖、评估和鉴定的办理程序,降低费用、缩短周期,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创新管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法院内外部监督,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积极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聚焦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发放、执行和解等重要环节,针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督,有效破除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内部藩篱。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执行人获得案件信息的渠道,定期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堵塞廉政漏洞。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
五、提升素质,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力量配备,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清正廉明的执行队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强化教育培训,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把握执行工作正确方向。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关键,坚决整治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廉洁司法。以提升业务素养为重点,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提升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
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要讲究宣传策略,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纠正部分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识误区,厘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之间的界限,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引导群众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七、强化监督,保证本决定得到认真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视察调研、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形式,依法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报告的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依法处理。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