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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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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 年6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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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在焦作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营的渣土车运输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取得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特许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三项准入”(渣土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和“四统一”(渣土运输车辆要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即“黑渣土车”)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二、严格行政管理。自即日起,焦作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黑渣土车”通行。对使用“黑渣土车”的施工工地,一律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项目单位的责任。

  三、严格依法处罚。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黑渣土车”发现一辆、滞留一辆、处罚一辆,落实“三方惩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进行渣土运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严格处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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