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明付、李中华两位同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因你们未办理任何手续长期不上班,已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请你们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