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0年市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目的
通过对全市各用人单位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审核,促进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年审对象
焦作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外地驻焦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年审地点
市直用人单位、外地驻焦单位和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年审大厅(市山阳路75号)年审;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四、年审时间
2017年7月14日~2017年8月31日
五、用人单位年审需提供的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用人单位2016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三)经税务部门盖章的2016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2017年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社会团体携带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章的《2016年度工作报告书》;市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财政部门的《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四)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同时残疾军人还需提供军人优抚证。
(五)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或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2016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明细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七)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的需要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职工的需要提供1~6项,新增残疾职工需本人来参加年审)。
六、用工年审及保障金申报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2016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审核与申报,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申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处理措施
(一)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单位职工薪金总额,确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7年11月1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征收大厅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
咨询电话
市直:3908222(企业科)、3907780(事业科);
解放区:2560826; 山阳区:3555135;
中站区:2953800; 马村区:3947123;
孟州市:8161326; 沁阳市:5631088;
温 县:6182865; 博爱县:8660390;
修武县:7188671; 武陟县:7275928。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