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秋)记者昨日从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了解到,按照7月1日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供应商、经销商,请在90日内完成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填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此外,供应商、经销商应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供应商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应提供授权合同复印件等。
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相关负责人周长龙表示,根据以上规定和省商务厅相关通知,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各自辖区内供应商、经销商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号并填报信息(网址http://bfqc.scjss.mofcom.gov.cn/#),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