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根据《焦作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该局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环保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研究,经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环境保护执法实际,制定了破坏北山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
据了解,《<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擅自移动、毁损、破坏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的,根据《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与后果在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且情节与后果在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且暴力抗拒执法查处的,限期恢复原状,处500元罚款。二是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依据《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其中,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与后果在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较重违法行为,且情节与后果在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严重违法行为,且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整改,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