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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8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担当者担当负责 让想为者敢为有为
——我市《容错纠错办法》《鼓励激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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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 举
  勇于担当
  制度保障
  优先提拔
 
   

  实施容错纠错遵循的原则

  《焦作市支持改革创新激励干部担当有为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一)鼓励改革创新,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严格依法行政,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杜绝以权谋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容错纠错的条件

  对于主观上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程序(紧急情况临时处置的除外),实际效果上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误错误,经研究认定,可予以容错:

  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在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大胆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实施重大改革创新项目或有较大突破、探索的工作,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报上一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推动发展、担当作为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经济转型、社会稳定等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中,因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积极作为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在推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时为确保工作进度,使用财政资金时为避免国家、群众利益受损,解决复杂矛盾纠纷、历史遗留问题时为维护社会稳定等情况下,采取的特事特办措施,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实施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

  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失误错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国家政策调整等造成的失误错误。

  容错纠错的程序

  容错纠错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谁问责谁容错的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综治、审计、环保、安全监管、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执纪问责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启动。在进行问责时,执纪问责部门认为存在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容错情形的,或被问责的干部、单位向执纪问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启动容错程序。

  (二)调查。执纪问责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容错程序后,应深入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容错调查工作可与问责调查工作同步进行。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容错调查,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第三方社会组织以及被问责干部、单位的服务对象等参与调查核实。

  (三)建议。执纪问责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对是否予以容错提出初步建议。执纪问责部门可在提出问责建议时,一并提出容错建议。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需经集体研究,作出予以容错或不予容错的决定。予以容错的,要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党委(党组)可在研究问责决定时,一并研究容错决定。

  (五)执行。执纪问责部门根据容错决定负责具体执行。对不予容错决定不服的,相关干部、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

  经研究决定,予以容错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及造成后果,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处理。

  (一)免除责任追究的,在考核评价、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资格评定及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时不作负面评价。

  (二)从轻、减轻责任追究的,根据其从轻、减轻后的处理措施,确定受影响的情形。

  (三)对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从轻、减轻、免除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研究决定,不予容错的,按照问责决定予以问责,并记录在案,督促相关干部、单位进行整改。

  实施容错的具体事项

  (一) 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失的;

  (二) 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或外部环境变化,未能达到原计划效果的;

  (三) 在政府职能转变和重点领域改革中,积极采取创新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现行政策规定有所突破的;

  (四) 在推进工业产业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大胆履职、大力推进,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 在城市建设、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创新性开展工作,出现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尚无明确限制的失误或错误的;

  (六) 在区域发展、行业发展决策中,自加

  压力、主动提高工作标准,经努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七)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果断决策、妥善应对,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 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失误或造成较小负面影响的;

  (九) 由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等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不予容错的情形

  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

  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发现有错或经提醒仍不及时纠偏纠错,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的。

  同类问题连续出现失误过错的。

  《焦作市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原则

  干部鼓励激励坚持思想引领、制度牵引,突出实绩、推动发展,综合评价、多策并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不断提升工作精气神的重要思想,聚焦中心工作,聚焦克难攻坚任务,激励全市干部在加快推进“四个焦作”建设、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的进程中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建立干部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施重点激励评价标准之一

  考核评价结果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鼓励激励。

  (一)按照《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应予表彰的领导班子;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排名,位于全省前30名且位次有提升,或者年度提升20个以上位次的县(市)区;

  (三)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观摩评比,进入全省“十强”“十快”“十先进”的县(市)区;

  (四)脱贫攻坚绩效考核,综合排名全市前两名的县(市)区;

  (五)获得全市改革创新奖一等奖的县(市)区、市直单位;

  (六)市直机关领导班子述职评议,单次排名第一名的市直单位;

  (七)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

  (八)平时考核被确定为“好”“良好”等次的干部;

  (九)在其他中央、省、市开展的重要考核中取得先进位次的,视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实施重点激励评价标准之二

  完成中心任务成效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鼓励激励。

  (一)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中,百亿产业集群、“1020”大企业集团培育、“双50”企业发展等成绩突出的;

  (二)在推进工业产业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双十工程”建设中,速度快、质量高、成效显著的;

  (三)在全市性节赛、城市创建(如“一赛一节”“四城联创”)等工作中,对补齐城市短板、提升焦作形象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脱贫攻坚、拆迁安置、生态环境保护(如绿色廊道建设、北山环境治理、污染围城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中,工作落实迅速、推进有力、成效明显且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

  (五)在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基层党建责任制、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党的建设工作中,打造出具有本地特色的党建品牌,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下文推广的;

  (六)其他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又好又快推进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实施重点激励评价标准之三

  本职工作突破进取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鼓励激励。

  (一)对立足本地本单位职能,扎实开展“学深杭、促创新”等活动,大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得到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者被省级以上机关下文推广的;

  (二)对在承担重要专项任务、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突出事迹的;

  (三)其他立足本职业务争创一流业绩,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且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荣誉的。

  鼓励激励措施

  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按30%的比例分类评定“好”等次领导班子,其班子成员“优秀”等次可提升至30%,并对评为“好”等次的班子、“优秀”等次的干部通报嘉奖,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业绩考核连续三年获得“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干部和平时考核“好”“良好”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在省、市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及各项攻坚战专项考核中,实绩突出、排名靠前的领导班子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在关键时刻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特别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干部,可按程序破格提拔。

  对工作表现突出或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记功嘉奖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奖金。

  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有计划地向上级机关、重要岗位和脱贫攻坚、环境治理、国企改革、转型发展等重点工作一线交流。

  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进行表彰奖励。上述规定中,对年度业绩考核、改革创新突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观摩评比等排名靠前的,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出现本办法规定奖励与专项工作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

  (本版漫画均由顾培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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