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反映,近日单位全面禁止职工骑车上下班,如有违反者将扣分罚款。对此,宝鸡工务段管理者解释:出台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职工好,近年来因职工骑车上下班屡出事故,给单位的正常工作带来影响,加之职工上下班路程并不远,所以才决定不让职工骑车,职工安全下班回家后,再采用何种交通工具出行,单位不会限制。
禁止职工骑车上下班,真的是为职工好?若果真如此,那么职工下班回家之后,也应该禁止他们骑车,因为下班回家后骑车同样容易发生事故,同样会给单位正常工作带来影响。
很显然,只禁止职工上下班骑车,这不是为职工着想,或者首先不是为职工着想,而是为单位着想。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按工伤对待;而下班回家之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就不属于工伤。同样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工伤死亡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赔付工亡补助金;工伤休假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如此就很明显了,所谓“为职工好”,其实是为单位好,所以该单位只关心职工能否安全到家,至于到家后再出行是否安全,则不再关心。
禁止职工骑车上下班于法无据,侵犯了职工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没有人愿意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该加强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跟交警部门沟通,掌握职工交通违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据笔者了解,有的单位为骑车的职工配发反光背心,并定期对职工的摩托车和电动车进行安全检测,这才是合法的、积极的处理方式。
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下,无论国企还是民企管理者,其思维方式都应与时俱进,别老是想着“穿越”回计划经济时代,拿“老掉牙”的管理方式应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