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
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订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确定郑州市、安阳市、焦作市等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开封市、淇县等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卫辉市、兰考县等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
(据《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