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安全经纬 上一版3  4下一版
我市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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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燃气市场管理秩序 消除违规经营安全隐患
我市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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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秋)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规范燃气市场管理秩序,消除违规经营安全隐患,为我市“一赛一节”成功举办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市政府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黄晓平表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非法从事燃气经营的场站(含CNG、LNG点供)以及在乡村、城乡接合部等处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是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各级各相关部门将严厉打击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跨界经营,扰乱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为;燃气经营窝点违规进行燃气钢瓶倒罐操作;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报废的钢瓶等违规行为;燃气经营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燃气充装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非危货运输车辆、无证人员运送燃气等行为。

  市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向社会公布合法燃气经营、供应企业名录,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其他违规行为。市发改委负责对长输油气管线等燃气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严格组织实施,切实解决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市质监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对盛装燃气的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依法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督促充装单位建立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车用气瓶除外)并定期进行检验;监督车用气瓶使用单位(个人)对其使用的车用气瓶依法登记并定期进行检验;依法查处充装单位非法充装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对我市燃气生产企业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销售燃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无经营资质非法销售燃气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市工信委将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查处、拆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供气站。市工商局将依法做好燃气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辖区内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资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企业资质审查、车辆准入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燃气的行为。市气象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油库、气库、燃气场所、供应点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安全进行监管,对防雷装置未经气象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未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政府安委会要求,市安监、住建、质监、工商、公安、消防、商务、交通等部门要迅速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并于9月15日前报送市燃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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