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近日,浙江一家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吐槽一件令人郁闷的事。《宁波晚报》记者在和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也相当头疼。
遇到女职工“隐孕”入职这种事,可能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感到头疼,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笔者认为,对此现象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
“隐孕”入职当然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让当事女职工在道德上失分,背负“占公司便宜”的名声,而且会进一步使女职工的整体就业环境恶化,让用人单位对录用女职工更有顾虑。我国有较完备的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权利不可滥用,法律不是让人用来钻空子的,“隐孕”入职实不可取。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个别女职工之所以“隐孕”,也有不得已的成分。现实中,以婚育状况为缘由的就业性别歧视普遍存在。相关机构调查显示,近七成已婚未育女性表示,曾因“已婚未育”身份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意味着,有的女职工若不选择“隐孕”,往往无法顺利入职。
这就是说,虽然女职工“隐孕”入职显得不够诚信,用人单位看似上当受骗,但归根结底,“隐孕”入职现象其实是用人单位普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造成的。化解这个问题,除了当事双方相互理解,以及强化反就业歧视执法外,还可根据用人单位因录用女职工而增加的用工成本等因素,制定更为合理的分担机制。比如,对于女职工怀孕、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减免或财政补贴。毕竟,充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这不仅是企业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和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