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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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二百余名困难群众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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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出台后
首批二百余名困难群众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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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杜玲 通讯员张涛)自今年7月1日我市出台新的《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按照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众每季度组织一次鉴定的要求,今年9月,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组织对身患重症慢性病的297名困难群众进行鉴定,首批符合重症慢性病标准共有225人,近日可享受待遇。

  据了解,为确保患重症慢性病的困难群众及时享受重症慢性病医保待遇,进一步减轻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今年7月1日,我市出台新的《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将门诊重症慢性病种由之前的城镇居民9种、新农合14种、城镇职工20种,统一整合扩大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均为24种,分别是: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不含非小细胞肺癌);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含透析);异体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不含1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硬皮病;丙型病毒性肝炎;支架术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征;冠心病(非隐匿型);肺结核(免费项目除外,不含耐多药肺结核);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病。

  今年8月11日,我市又出台《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工作时间的通知》,对困难群众重症慢性病鉴定由之前的一年一次增加为一年4次(即每季度鉴定一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

  根据规定,符合我市界定范围内的困难群众(具有焦作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困境儿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重症慢性病鉴定。

  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符合《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24种门诊重症慢性病范围,可持相关证件到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申报。鉴定时,申报人员需持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本人社保卡原件(无社保卡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近3年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以加盖医院病案室红色印章为准,若提供的为非红色印章复印件,但能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该次住院记录的,其复印病历可以采用),确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应是原始病历、复印件无效)以及X光片、CT片、MRI片、心电图及近期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或现场检查化验,由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记者了解到,9月1日,从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抽取9名医疗专家,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297名困难群众提供的病历进行重症慢性病鉴定。针对提供资料不全需补充材料、病历描述不清等需重新认定的95人,9月14日,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又抽取4名医疗专家在焦作大德生骨科医院进行了现场鉴定。

  据介绍,本次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标准225人。其中,慢性病病种10人以上的有: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99人、精神分裂症18人、冠心病(非隐匿性)15人、高血压病Ⅲ期13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0人。对于鉴定合格的人员,目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发放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就医卡,重症慢性病患者根据病情和方便就医原则,可在焦作市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重症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据悉,重症慢性病患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80%,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70%。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持重症慢性病就医卡、社会保障卡到本人所选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持卡结算,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月与市医保中心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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