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吴女士
问题陈述:我所住的小区唯一的地下停车场除了停车位之外,开发商又建了上百间配套房,这是否占用了人防工程,合不合法?
行动记者:秦 秦
行动结果:市人防办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护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此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防空效能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吴女士所住小区的开发商在防空地下室停车场建设的百间配套房,并不在最初的设计中,而是未经人防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属擅自改变人防工程防空效能,属于违法行为。反之,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开发商建设的配套房在普通的地下室内,则不属于人防部门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