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道路对面来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发生车祸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9月22日,四川省宜宾市交警部门通报一起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一辆大货车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导致对向面包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面包车与一名行人撞击后致行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这也是四川省内首例因灯光错误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 (据《成都商报》)
夜间开车滥用远光灯,已经成为一大公害,相信司机朋友都感同身受,却无可奈何。实际上,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上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据交警部门的同志介绍,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被扣1分并罚款50元至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其他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何滥用远光灯的驾驶员屡见不鲜?一是违法成本低。许多驾驶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是“接触说”,违规鸣笛、胡乱使用远近光灯等非接触行为一般不会担责。二是取证困难。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往往很短暂,交警部门无法及时取证,导致很多滥用远光灯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处罚。三是炫酷。一些车主为自己的车改装色温过高、灯色偏蓝的氙气大灯,发出的蓝色灯光看起来很炫,但是特别刺激人的眼睛,容易造成对向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四是以牙还牙。一些驾驶员开车本来是按正确方法使用远光灯的,但被对向车的远光灯照得眼前一白什么都看不见时,难免恨得牙根痒痒,愤然打开自己的远光灯报复,造成恶性循环。
据交警部门的同志介绍,夜间错误使用远光灯,不仅会导致对向车辆驾驶员出现视觉障碍,还会导致同向前车驾驶员出现眼疲劳和烦躁心理,严重时会危及行车安全。所以,夜间跟车行驶,后车距离前车较近时,也不要使用远光灯。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滥用远光灯看似小事,却是典型的损人利己行为,绝非文明交通参与者所为。一方面,交警部门应加大对错误使用远光灯行为的治理力度,通过典型案件发出警示,向全社会驾驶员倡导: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正确使用远光灯。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携手开展文明交通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识,提高驾驶员正确使用远光灯的自觉性。只要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夜间开车滥用远光灯之风一定能够刹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