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这一套房,我就不搬,你们能把我咋的!”
“你欠着别人钱,却住着三层楼房,你心安吗?”
“对不起,你再不腾房,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这是执行干警与一名“老赖”的对话。
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腾房,被执行人却玩失踪甚至暴力抗法,有的还拿老人当盾牌……
面对腾房这个老大难,孟州市法院近期开展了一次强制腾房执行专项行动,综合运用强制、惩戒、威慑、教育、帮助等手段,加大执行力度,联合当地人大、政协、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拒不腾房行为。截至10月23日,20天时间里,该院已强制腾退涉案房源18间,执结涉强制腾房案件5起,执行标的3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拒不腾房 强制执行
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年3月,董某以其父亲老董作担保人,用自己的房屋抵押担保,向邮储银行借款79万元。借款到期后,董某迟迟未能偿还,邮储银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决董某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履行债务,依法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借款人董某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老董也拒不履行法律责任。“我们多次前往董某家做思想工作,但董某躲着不见我们,老董说自己年纪大了、不懂法。”执行干警对记者说。
根据判决,该院依法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今年6月20日,经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该抵押房屋被他人成功买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也已全部办理完毕。
原本以为案件可以顺利执结的干警万万没有想到,老董以唯一住房、无处居住等无理要求拒不交付房屋。“在此期间,我们曾多次前往老董家,和老董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调,讲解法律法规,告诉他们如果仍不履行,将会因拒执罪受到法律的制裁。”执行干警说。
“我们就这一套住房,我不搬,你们也拿我没办法。”老董蛮横无理地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欠着钱却住着三层楼房,你心安吗?再说你的房子已经被别人买下,你们不搬,买主怎么办?”执行干警说。
“你们让我往哪里搬?这可是我们唯一的住房呀!”
“我们给你找好了租赁房,你为啥不搬?你要换位思考,如果今天是别人欠你的钱,而他住着这么好的房子却不还钱,你急不急?人不能光想着自己,房子没了以后可以挣钱再买,要是你拒不腾房,有可能会坐牢。”
不管执行干警怎么苦口婆心地劝说,老董就是不履行相应责任。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老董一家系外地人,在孟州市的亲戚朋友较少,再加上老董身体不好,于是便给足时间让老董寻找合适的房子进行搬迁。执行干警先后两次张贴腾房公告,分别责令老董于7月2日前、7月31日前搬离房屋。但老董一家既不腾房,也不主动寻找新房。
为了使案件尽早执结,执行干警主动帮老董一家寻找房子。考虑到老董年纪大,又有病在身,上下楼不方便,于是干警帮其找了个独院,一年房租在6000元左右。“我们带老董及其家属去看过房子,他们说房子太小、太旧,总之就是找各种理由不搬。”执行干警说,为了让老董一家安心,我们又专门找来了家政公司,把要租住的房子进行了打扫。但鉴于老董对执行干警的劝告置若罔闻,该院决定对其住房进行强制腾空。
在强制腾房前,该院领导杜新民进行了详细的布置安排,包括人员分组配置、现场突发状况处置、腾搬物品处置等。10月13日8时30分,由杜新民带队的30余名干警、8辆警车到达腾房现场,并邀请孟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现场监督。为防止被执行人家属可能出现阻碍和影响执行的情况,执行干警提前将他们带离现场。“老董有病在身,为防止意外发生,我们随队带有医护人员。”杜新民告诉记者。执行干警按照分工做好财产统计和物品清单,搬家公司在法院的统一安排下共搬运物品14车,并运送到指定存放地点。
“为保障被执行人老董一家的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从该执行房屋的成交款中扣除了一部分,用作老董5~8年的房屋租金。”杜新民说。
13时,经过5个多小时的细致工作,被执行人老董房屋里的全部物品终于被腾空。此次腾房强制执行活动圆满结束。
杜新民告诉记者,该案通过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后,影响很大,一些类似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和承办法官联系,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希望不要强制腾房。
措施得力 意义深远
杜新民介绍:“腾房类案件具有对立情绪重、人员迁出难、突发状况多、风险系数高、执行难度大、执行周期长等特点,是长期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老大难问题,是最难啃的‘骨头案’‘钉子案’。”
执行攻坚第三战役打响以来,该院主动出击,院领导亲自指挥,执行局干警全员参与、规范执行,其他部门紧密配合、鼎力支持,勇于向最难的执行案件“亮剑”。仅仅20天的时间,该院共执行涉及强制腾房案件5件,强制腾退涉案房源18间,执行标的达300余万元,重拳打击了“老赖”。
腾房类案件执行过程中,每个被执行人都认为自己有充足理由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能赖就赖、能拖就拖甚至以死相要挟。
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执行法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复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劝导后,都能主动配合执行。但总会有部分案件,久久不能执行到位。“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司法判决的执行,就是这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这类历史遗留案件若长期得不到执行,既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增加群众怨气,同时也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曙光说。
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强制腾房案件是一个难点,这类案件往往牵涉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处理起来费时又费力。“这意味着执行法官不仅要‘嘴上有一套’,在腾房前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力争其主动腾房;更要‘手上有门道’,坚持依法办案,多措并举,强制执行,树立司法权威。”王曙光说。
该院开展强制腾房行动,就是本着惩戒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王曙光表示,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通过各种司法强制手段,加大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得到及时依法执行,提升执行工作水平,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全力维护社会诚信与公平正义,兑现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庄严承诺。
法律链接: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