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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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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宝宁:

  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本局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焦安监加罚[2017]6号《加处罚款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附:

  段宝宁:

  本机关于2017年8月31日发出(焦)安监罚[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贰仟陆佰捌拾贰元,要求于2017年9月15日前履行。经催告,你(单位)截至2017年10月18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贰仟伍佰柒拾肆元柒角贰分(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建行解放路支行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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