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规范我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与数据审核修约,保证监控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及时解决监控基站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前,结合我市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实际,市环保局专门制定下发了《焦作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重点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该《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运维单位加强自动监控现场端管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是加强自动监控运行管理。该《办法》明确,我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实行值守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显示异常或者涉嫌超标排放的,要在2个小时内按职责分工通知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运维单位、具有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企业报告的启、停机,技术故障等信息要及时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标记,并按技术规则立即修约补遗。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运维单位应及时修复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三是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作用。我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数据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排放异常等情况,要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对确属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均值超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企业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按要求改正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要责令企业自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是强化自动监控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市环保监察部门要每日将“2+26”城市高架源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清单发送各督察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显示异常、涉嫌超标排放不及时按照职责分工通知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运维单位以及具有现场监督检查责任机构的,对确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形未依法处理处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各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未开展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的,由上一级环境监控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逾期仍未整改的,在年终环境监控专项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各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能有效解决,被上级环境监控部门发现5次以上的或由上级环境监控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3次以上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严重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