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嘉莉)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很多被告人天真地以为坐了牢,就不用再赔偿受害人损失,其实不然。近日,任某在刑满出狱后,及时补缴了赔偿款。
2016年5月30日,任某因摆摊占地,与柴某发生冲突,将柴某打伤。经医院鉴定,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武陟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赔偿柴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0585元。判决生效后,任某未履行民事部分的法律义务。任某服刑期间,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查询柴某名下的财产信息后,发现有轿车一辆,遂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今年任某刑满出狱后,执行干警立即找到任某,给其做思想工作。任某说:“我已经受到了法律制裁,坐牢可不好受,现在怎么还让我还钱呢?”“你虽然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柴某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坐过牢并不等于可以将所欠债务消除,该你赔偿的费用你还得赔偿。”执行干警说。
近日,任某将10585元赔偿款给了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