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东汇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本委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申请人杨维盛告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区劳人仲案字[2017]6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5日解除。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待遇共计88844.4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32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焦作市中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