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传胜
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执法,坚持“处罚有度”……《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处办法》立足“先照后证”改革后的监管工作实际,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提出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新理念、新原则、新要求,为政府部门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是新形势下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重要遵循。
这一“新规”相比之前的规定有哪些亮点?作为经营户,必须了解哪些变化?
为宣传贯彻好《查处办法》,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查处违法经营、促进合法经营,近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志勇就贯彻落实《查处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之前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适时修订出台《查处办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对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需要。《查处办法》是在“先照后证”改革后,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
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业创新的需要。《查处办法》立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放宽了对创新性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要求,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三是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查处办法》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核心思想。面对快速增长、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查处办法》立足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理念,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协同共治等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问:《查处办法》在明确部门职责方面进行了哪些规定?
答:对接“先照后证”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实现证照分管、协调配合。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在没有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开展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之前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时,对于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商事登记制度以“先证后照”为主。按照规定,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统称无照经营,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同时许可审批部门亦可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商事制度改革后,实行以“先照后证”为主的制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无照无证查处区分不明确的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营造宽松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因此,新制定的《查处办法》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
问:无证无照的查处具体有哪些情形?
答: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在应当取得许可的领域先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从事无证经营活动,此种情形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查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无证经营的查处部门通常应当是负责相应领域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有些领域的许可审批属于权限交叉领域或地方权限,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经营者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领域无照经营,此种情形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三是既无证又无照的情形,按照无证经营查处职责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查处部门。此外,在实行证照分管制度的同时,《查处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问:《查处办法》在放管结合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但也要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查处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查处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二是重申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查处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处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减轻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尺度,无证经营处罚由其他法律规定,无照经营罚款数额的上限,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取缔办法》中不区分无照无证根据情节分为2万元、20万元、50万元3个档次,统一修改为1万元。以上制度体现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问:《查处办法》在加强协同监管方面进行哪些规定?
答:为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查处办法》强调加强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并引入信用监管。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问:《查处办法》施行后,我市工商部门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作为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市工商部门将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让《查处办法》精神和先办证照后经营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工商系统还要开展一系列培训工作,真正把握好、领会好、运用好《查处办法》。只有切实了解《查处办法》的精神和要求,才能明确职责权限,真正做到“该管的管,该放的放”,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更好服务我市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