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牌、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随意喷涂、张贴小广告现象严重;商场和广场周边、繁华街区、火车站、主干道十字口等区域散发经营性小广告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与其他城市一样,喷涂、张贴和散发经营性小广告的违法行为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顽疾。《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散发宣传品。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处罚对象,规定对实施者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城管局曾多次开展非法小广告集中整治行动,采取堵疏结合的措施,一是对于社会服务类的小广告,主要以疏为主,在市区重要路段和人流量大的部位,先后设置了35个公共信息发布栏,方便市民发布租赁售房、寻人寻物等告示;二是对于经营性或者有危害性的小广告,坚持以堵为主,在喷涂、张贴和散发经营性小广告的高发区域和频发时段,加大执法力度,派出执法人员重点巡查、盯守;三是运用科技手段对违法小广告进行电话追呼,使违法小广告失去宣传功能。
该负责人表示,集中整治之后,随意喷涂、张贴和散发小广告的违法行为容易反弹,原因一是喷涂、张贴和散发小广告人员流动性、隐蔽性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执法取证难;二是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国务院第101号令和省政府80号令均未提及如何整治街头散发小广告行为。因此,此次《条例》规定处罚额度,明确处罚对象,为遏制城市喷涂、张贴和散发小广告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是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