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焦作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拟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
四、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