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张女士
问题陈述:我想办二孩儿生育证,社区的工作人员说要退还独生子女费,且从2016年1月至今的都要退。我想问一下,他们的说法对吗?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张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卫生计生委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但根据张女士反映的情况,2016年1月1日之后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退回。根据《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县(市)区财政。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需要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回原单位,凭单位出具的收据和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二孩儿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