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和修订前有什么区别,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何意义,对质量提升行动有何重要作用,在制度创新方面有哪些亮点?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小平。
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标准化法》与修订前在条款上有什么区别?
答: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条,与修订前的五章二十六条相比,增加了十九条。
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颁布实施,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质量提升行动有何重要作用?
答: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由过去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久前,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质量提升行动。
《标准化法》的修订实施对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标准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从立法宗旨到制度设计都体现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理念,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都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可以说,《标准化法》的修订实施是全面提升质量的重要举措。
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制度创新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要求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明确了标准化工作的财政保障和奖励机制。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是扩大了标准的制定范围。从原来侧重工业领域,进一步扩展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全方位满足需求,保障标准有效供给。
四是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纳入推荐性标准,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定。
五是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六是设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相关情况,充分释放了企业创新活力的需要。
七是更加重视标准国际化工作。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八是规定了标准化军民融合制度。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军民标准相互转化和采用。
九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以制定市级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十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问:从2015年开始,国务院连续3年将《标准化法》修订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历经3年的反复修改,新修订的《标准化法》11月4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说明了什么?
答:第一,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在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标准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有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正是这个原因,国务院才专门启动标准化改革工作,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标准化改革,使我国标准化工作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需要。
第二,为了解决标准化工作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标准化工作改革中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比如培育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等。随着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尘埃落定,这些改革创新举措很多都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这既是对我国标准化改革工作的一次肯定,也是对我国标准化改革工作的一次再动员再部署。因此,我们一定要发挥好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引领作用,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引领标准、质量改革创新。
第三,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引领质量标准改革创新,首要的就是引领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创新。此次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改动比较大、亮点比较多,很多修改都与标准化改革密切相关,包括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这些重大突破和重要修改,都将为我国的标准化改革工作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