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稿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住建部门负责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拥有在物业管理领域的市场主体地位;业主大会可以凭代码证书到合作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设计了共有资金审计制度、资金使用公开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通俗地讲,此举是深圳拟立法推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法人化,与物业公司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对此,你怎么看?
【观点1+1】
@刚柔v:两个市场主体共存,很具争议性。物业公司是合法经营的法人,不管是企业或从业人员都取得了资质认证,而业主委员会取得资质认证了吗?如果让业主委员会的人参与物业经营,不但不合法,而且不专业。我认为,赋予业主委员会监督权、对公共设施的管理权、对物业公司的否定权等权力,才是管好小区的有效办法。
@小帅哥Peterwang:无论多么好的制度设计,要发挥作用关键在落实。深圳早在1991年就诞生了全国第一个业委会,然而至去年4月,该市住宅区业委会的成立率仅34%。如果不能在更多的住宅区成立业委会,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能存在于理论中,业主的诸多法定权益仍难以维护。
@心雨zyh:业主委员会法人化,与物业公司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激活市场,加大物业公司的竞争压力。只有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携手合作,共同为业主谋福利,才能实现多赢。
@南蛮小王爷125: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是平等的,可以平等地协商解决问题,有希望实现优势互补,而不总是针尖对麦芒。
@不知潇湘在何处:业主委员会法人化后,要及时完善管理制度,组建服务团队,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识,明确双方的责任,处理好物业费、小区收益、日常管理等各类事项。
@万里箐空:业主委员会以前是“三不像”:不像企业、不像社团组织、不像事业单位,拥有法人资格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交涉时可平起平坐,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利益。我以为,业主大会的“深圳模式”值得推广。
@粤刚刚2012:业主委员会自主权大了,管理控制的事项多了,这是一个进步。希望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相互协作的关系,而不是单干,更不是对立的关系。
@十年以后相爱的我们:业主委员会越来越正规是好事,管理是否规范?团队是否专业?委员会成员是兼职还是专职?这都是接下来要回答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制度的具体实施。
【下期话题】
“僵尸非机动车”
处置陷僵局
据《焦作晚报》报道,我市一些市民将自家废弃的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停在小区里,久而久之就成了“僵尸非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以至于影响到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车是私人财产,社区、物业公司和其他居民都无权处置,如何为“僵尸非机动车”找到合理的归宿,成了一个让人头疼的难题。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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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主持人 本报记者 郭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