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慈溪市的秦小姐到当地一家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柜员一时失误,给了她24000元,还给她出了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凭证。秦小姐拿到钱后也没清点,签完字就走了。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绝,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秦小姐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银行是“离柜概不负责”,因此她也要“离柜概不负责”。最后,法院判定秦小姐把1600元还给银行。
秦小姐多得的1600元,仅是银行柜员失误多付的,拒绝返还确属“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判定秦小姐还钱是必然的,相信大多数人也认同这个判决。然而引人深思的是,网上为何仍有不少声音支持秦小姐拿“离柜概不负责”来“以牙还牙”拒绝退钱?说穿了,许多银行声明的“离柜概不负责”比较生硬,不近人情,且容易让人误解为这只是用来约束客户的霸王条款。
实际上,银行提出“离柜概不负责”,有个前提条件“钱款当面点清”。这主要是提示客户当面把钱点清楚,免得离开后再返回说钱少了。这个提示虽有推卸责任之嫌,但也是银行保护自己、免受经济纠纷侵扰的无奈之举。现实中,确有银行遭遇过此类扯皮事情,银行虽可通过调看监控录像、盘点现金等方式,确认柜员并没有少付钱,但会极大消耗人力物力。
据银行人士介绍,对客户有损失的情况,银行一般不会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查清问题,如果通过调看监控、盘点钱款等措施,可以确认少付钱了,是一定会找到客户补付款项的,并严厉处罚出错柜员。只不过,媒体对银行追讨多付款项报道得多,对银行主动寻找客户归还少付钱款报道得少,或者银行认为给客户少付钱也是事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予公开。既有的一些案例表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并不能免除银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当于“说了白说”。
所以,别误解了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也别以为银行就此可以推卸责任。正如报道中一名法官所说:“维权需要用正确的方式,新闻中的秦女士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一时情绪波动,以此开玩笑还能理解,但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仍旧拒不归还,是实实在在的‘不当得利’,就是违法行为了。”当然,银行也应该从客户角度考虑问题,摒弃“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冷冰冰的声明,换成一些温馨的提示,以消除人们的抵触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