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会上,主持人刚向台下观众询问产品使用效果,就站起来三五个人;会场上,主持人提问,刚念完题目,台下四五名观众的右手就已高高举起;周末的展会现场,摊位前总是轮番围着两三个人,兴致盎然地搭讪咨询……知道吗?这些人很可能是活动组织者招聘来的“群众演员”,是来充场面的,为的是引诱消费者“慷慨解囊”。
此类场景,在各个城市司空见惯。正因为常见,消费者似乎也见怪不怪了,少有人向工商部门和消协投诉;也正因如此,职能部门对此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一来,充场“群演”越“演”越欢了,有媒体记者暗访得知,充场“群演”已形成一条产业链,有“牛头”,有“演员”,有“经纪人”。“演员”大多数是大学生和大叔大妈,报酬为一次“演出”四五十元。
无论名目如何繁多,充场“群演”的手段如出一辙,目的更是高度一致,即引诱消费者掏腰包。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四款,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可将充场“群演”定性为欺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商家可以创新营销手段,但必须恪守一条底线,即诚实守信,不能以欺诈手段蒙骗消费者,否则就要受到处罚。毫无疑问,充场“群演”属于欺诈营销,是时候对其依法整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