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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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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
我市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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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崔慧敏)近日,市财政局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焦作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主体、支付标准、方式、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科学界定发放范围及主体。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方面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等,均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统一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含)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3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5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不增加费用。评审专家因迟到而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每迟到0.5小时扣减50元,不满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依此类推。连续累计迟到3次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一年。

  规范评审交通费补助标准。焦作市城区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含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聘用焦作市辖县(市)评审专家的,其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用按每人80元发放;聘用焦作区域外评审专家的,与焦作地区相邻的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按每人100元发放,与焦作地区不相邻的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按每人200元发放。

  明确评审和劳务报酬支付时间。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含资格预审)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其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使用现金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严格劳务报酬预算经费管理。评审劳务报酬经费应优先从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以支付的,可以通过统筹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一般性项目支出解决。各单位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年度评审劳务报酬经费,并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管理。

  《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将使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趋于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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