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荐省科技计划项目
根据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需要,积极推荐申报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五类科技计划。
二、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市级以上其他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3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万元至3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5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三、组织实施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
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即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先行自主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科技经费补助。基础前沿、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扶贫类项目,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申请事前拨付科技经费。
四、组织实施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
支持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等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五、开展科技贷款贴息
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用于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贷款利率优惠的补贴。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
六、筹建科技企业投资引导基金
从2015年起,每年市财政科技资金出资3000万元,募集社会资金7000万元,设立科技企业投资引导基金,力争5年左右达到5亿元至10亿元规模,承担投资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主体责任。
七、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或合作共建的公共研发平台实行“一事一议”。对上年度新认定(备案)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八、奖励科技服务平台
(一)科技服务企业(机构),根据其上年度的规模、服务质量和效果、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同一档次奖补只能享受一次。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企业),上年度代理焦作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且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三)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机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技术输出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技术合同登记站,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万分之二,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其他支持政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