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执327号之十)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执327号之十)等法律文书规定,将位于修武县云台大道七贤镇西段原属于焦作市建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属物判决给陈明彦,因焦作市建源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我机构无法收回修国用(2013)第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