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要闻丨云台聚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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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法院判决一起 寻衅滋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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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法院判决一起 寻衅滋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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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邓帆)近日,沁阳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和朋友在沁阳市某KTV唱歌,22时35分许,王某酒后无故将贾某停放在人才宾馆门口的一辆黑色奔驰牌越野车砸毁后离开。次日,王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沁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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