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ha.gaxt.gov.cn)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登录网址http://ha.gaxt.gov.cn或者以纸质方式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联系电话:
焦作市工商局 (0391)8866008
焦作市社保局 (0391)2118673
焦作市统计局 (0391)3569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