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监测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目标考核、生态补偿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科学指导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日前,市环保局专门制定了《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事关目标考核和大气生态补偿的科学与公正。为此,《规定》指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将数据质量控制始终贯穿于环境监测管理全过程,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做好空气站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及时报送空气站的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信问题。同时,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坚决打击数据造假行为,特别是在辖区内不得出现封路、二道门、停电、断线、破坏采样设施等干扰环境监测的现象,并严禁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行为。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规定》特别指出,各县(市)区所有空气质量评价站点,均须参与数据统计,参与统计及评价因子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六项因子。而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SO2、NO2、PM10、PM2.5和CO均值或特定百分位数时,应先计算各点位的日均浓度,由各点位的日均浓度算术平均得到城市日均浓度,再由此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均值或特定百分位数。另外,各评价项目的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计算日均浓度时,各统计评价项目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的平均浓度;计算城市月均浓度、季均浓度、半年浓度和年均浓度时,该城市所有有效监测数据必须全部参与统计,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城市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27天,2月份不少于25天,全年参与统计的有效城市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324天。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规定》,对目标考核及数据应用也提出了要求。其中,在计算县(市)区日均浓度时,当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数据有效性规定被判定为无效时,按市辖县(市)区该项污染物浓度的均值或最大值进行统计;当所有因子均不满足有效性规定时,则按市辖县(市)区区域的AQI最高值数据或区域的AQI平均值数据代替该县(市)区日均值。对经查实存在干扰监测因素造成数据失真的,失真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当日评价结果按照市辖县(市)区所有站点所有因子浓度的最高值进行统计;发现2次存在干扰监测因素的失真数据,当月评价结果按该区域所有站点所有因子浓度的最高日均值进行月均浓度计算。另外,该《规定》还明确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空气站运行投入力度,配置相关设施,保障用电及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