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正文)3月5日,修武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国利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这是我市扫黑除恶行动开始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此类案件。记者全程旁听了此案的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冬,修武县郇封镇焦庄村村民焦小军(化名)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该村其承包的砖窑挖土。2017年四五月份,被告人薛二某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薛某,薛某与薛二某、被告人焦某共同谋划敲诈焦小军,焦某写出举报材料并出面向修武县郇封镇政府反映,焦小军得知后担心被处罚,多次找焦某协商让其不再反映挖土的事,焦某与焦小军讨价还价,并与薛某、薛二某商议后敲诈焦小军现金一万元。事后焦某分得六千元,薛某、薛二某各分得二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薛某、薛二某敲诈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焦某、薛某、薛二某均系主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处罚;焦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薛某、薛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举报被害人焦小军违法取土要挟,强行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有前科,不思悔改,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薛二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薛二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