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莉莉)近日,由武陟县法院副院长王明霞担任审判长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此案是今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武陟县法院判处的首例涉恶案件。
被告人小亮曾与被害人小峰(化名)有矛盾,2017年6月25日晚上11时,小亮喝酒后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小海(化名),来到小峰家门前,用砖块将小峰的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及左前A柱等处砸坏。次日,被告人小海在公安机关排查时被依法带走,被告人小亮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毁车辆直接损失价值为4166元。案发后,被告人小亮和小海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小峰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亮、小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亮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小海有期徒刑9个月。二被告人表示认罪,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