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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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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绿色环保改造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我市出台《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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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阎河)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鼓励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主动实施绿色环保改造,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日前,我市出台《焦作市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

  绿色环保调度是指绿色环保单位优先生产、高污染单位限制生产的差别化制度。《焦作市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规定,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推动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逐步向绿色发展模式转变。对全部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原则上不再列入我市各级污染天气管控清单。对通过实施治污设施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超低排放,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列入我市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并在新(改、扩)建项目时享受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对通过实施治污设施技术改造,主动实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我市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

  据了解,《焦作市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指出,在污染天气管控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我市将充分利用跨区域、跨省电力通道传送能力,全额消纳省内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优先调度60万千瓦及以上高效机组和燃气机组发电,尽可能降低燃煤发电比例。在冬季采暖期间,还将按照国家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重污染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行错峰生产管控,避免污染排放和采暖污染相叠加,切实减少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在夏季高温天气条件下,对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市政喷涂作业、汽油装卸作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行高温时段错时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焦作市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规定,有关部门还将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环境管理信息建立绿色环保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对创建成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优先纳入焦作市绿色环保企业名单。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绿色环保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持续落实降低生产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等要求,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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