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春花所有的位于山阳区南阳路新港花园5号楼2单元4号房产予以拍卖,具体事项请登录人民法院淘宝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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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