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提起民间借贷,很多人都会将其与万恶的高利贷画等号,“非法”“暴力”“诱惑”似乎成了它的天然属性。其实,人们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间借贷并不奇怪,时至今日,前些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崩盘,仍然让很多人记忆犹新:温州民企老板跑路潮,鄂尔多斯房地产商自杀,江苏泗洪“宝马乡”高利贷崩盘……关于民间借贷的疯狂故事,让参与者、旁观者皆心有余悸。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博人眼球、看点颇多,其中以下三点尤其引人注目:民间借贷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通俗地讲,民间借贷就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从事贷款业务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既是经济现象,又是法律现象;既有存在的合理性,又有发展的野蛮性。可以说,套上法律的缰绳,民间借贷就是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任其野蛮生长,它就是金融市场的洪水猛兽。
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大可不必将其“污名化”。这种借贷方式,有利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集中投放到生产流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门槛较低、融资快、资金使用率高等特点,客观地说,金融市场需要民间借贷的有效补充。中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从一个侧面标志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然而,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只有一层“窗户纸”的距离。在实践中,由于法律不明确、体制不完善、认识不统一等原因,很多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为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提供了空间,而这种借贷方式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不出问题则罢,出现问题往往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恐慌,扰乱金融市场。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就是为我国的民间借贷套上了法律的缰绳,要让这个市场健康发展,绝不允许其野蛮生长。无疑,这对广大企业乃至我国经济发展都是个利好消息。我国有中小微企业4000多万家,贡献了全国GDP的60%、税收的50%和城镇就业的80%,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然而,相关机构调研数据显示,9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应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我们在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的基础上,也应该舞好民间借贷这把“双刃剑”。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祭出了“剑谱”,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