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金先生入职一家公司,因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穿短裤上班,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金先生近日向法院起诉,向用工单位索赔25000元。
金先生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劳动法》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方则认为入职前已告知金先生相关规定,而且他在文件上签了字,“原告工作期间身穿短裤次数达到三次,符合公司劳动纪律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仅仅因为穿短裤上班就被公司开除?有人认为,该公司未免太小家子气了。也有人认为,既然公司有明文规定,金先生也不是第一次穿短裤上班就被开除,而是屡教不改,明显是故意跟公司对着干,如果再不开除他,公司规章岂不成了废纸一张?
金先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本该提倡,但问题是,毕竟老板给你发工资,公司的规定只要不违法员工必须遵守,否则,公司就无法实现高效管理。禁止员工穿短裤上班,这一规定自有道理,很多单位都有类似规定,这既与尊严无涉,也与自由无关。因为在任何单位,员工的自由都是相对而言的。
禁止员工穿短裤上班是否合理,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看法。好在这是一种自由选择——员工如果对此不满,完全可以选择离开;反过来讲,既然选择留下,金先生就该遵守公司规定。这是一种契约,不存在谁欺负谁的问题。
经营企业并不容易,管理者需要面对很多问题和困难,普通员工可能无法想象,作为一名员工,对此应予以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所以,金先生或许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对于员工权利的理解是否存在某种极端化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