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月15日10版)
17.问:开展入户调查的工作内容有哪些?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报表制度、核算方法、软件系统培训,组织开展清查,确定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地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有关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18.问: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问:开展质量核查的工作要求有哪些?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国家和地方普查机构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20.问: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内容有哪些?时间节点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新修订的《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县级及以上地方普查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普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管,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1.问:普查经费保障的原则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2.问:普查经费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普查项目预算申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未完待续)(市环保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