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爱红)实行旅游用地分类管理,多渠道创新用地保障模式,加强旅游用地服务监管……近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旅游局联合出台《焦作市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缓解制约旅游业发展的土地“瓶颈”、助力加快推进全域旅游。
随着我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强化旅游用地保障,《意见》规定,旅游项目用地按自然景观用地、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和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硬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的前提下,按现用途管理,不征收(收回)、不转用。
与旅游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对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及旅游项目配套的道路广场、环境卫生设施等,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景区内的亭、台、栈道、厕所等设施用地,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对景区接待服务中心等符合规划公园配套用房配建比例的,可作为公园配套用。
与度假村、酒店等旅游项目配套的,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等经营性接待服务用地以及影视城等人造景观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对用途混合且包括商场、超市、游乐场等经营性用途的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
据了解,实行分类管理,既有利于减少建设项目用地转用征收规模与成本负担,又确保当地群众不因旅游项目的发展而离土失地,而是可以共同参与经营、分享项目收益。
按照《意见》,我市还将创新用地保障模式,多渠道保障旅游发展用地:积极探索旅游项目点状用地;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河流滩涂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鼓励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拓展旅游发展空间;支持旅游项目新业态发展,对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大型农场等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及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鼓励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乡村旅游,盘活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自有住宅、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发展乡村旅游,增加农民收入。
此外,我市国土、规划、旅游等部门将实行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加大巡查工作力度,严格旅游业用地管理,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造成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