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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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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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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5月22日12版)

  23.问:全国普查试点有多少个?我省哪个地方是全国普查试点?

  答:全国普查试点有17个,我省荥阳市是其中之一。

  24.问:普查试点目标是什么?

  答: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25.问:普查试点工作的时间节点?

  答:2018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等工作;2018年4月底前,各试点地区完成普查清查、核定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地区入户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2018年7月底前,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国家普查机构完成试点工作验收。

  26.问:普查试点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一)普查组织实施

  验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宣传与培训、入户登记调查组织和第三方选聘等重点工作组织实施流程的可操作性。

  (二)普查技术方案

  验证并修改完善各类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质量控制相关技术文件。

  (三)数据处理系统

  测试联网直报对网络带宽、软硬件支持工具的需求,测试软硬件的稳定性并提出优化建议。

  (四)重点研究的问题

  1.普查分区管理、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用于污染源空间定位的可行性;2.各类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的可行性;3.数据处理流程、清查和普查数据采集软件工作可行性,验证软件系统完整性和功能便捷性;4.验证普查员入户调查操作规程,探索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管理机制;验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质量核查相关工作技术文件可行性。

  27.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情况怎样?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28.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重点是什么?

  答: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要结合各个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重点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多措并举、创新方式、积极宣传普查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

  通过宣传引导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严格按普查方案规定采集、审核、处理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时报道各地普查进展情况,宣传普查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人物。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

  重点围绕污染源普查成果发布和经验总结展开宣传,深入解读普查取得的各项成果,宣传普查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基础作用和应用情况。

  29.问:普查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负责向普查对象宣传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提高其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认识;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

  负责入户调查,了解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普查技术规范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报表,对有关数据来源以及报表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按要求上报。

  配合开展普查工作检查、质量核查、档案整理等工作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完成当地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30.问:普查指导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按照当地普查机构工作部署,对其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员进行指导,及时传达普查工作要求。

  协调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工作,了解并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报告。

  负责对普查员提交的报表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普查员进一步核实并指导普查对象进行整改。

  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5%。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1.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权利有哪些?

  答:有权查阅与普查有关的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

  有权现场查看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有关设施。

  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信息。

  有权向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报告普查相关事宜。

  32.问:普查员应具备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环保知识;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熟悉当地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具备较强法治意识、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身体健康。

  33.问:普查指导员应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除应满足普查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环保知识;具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4.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有哪些?

  答: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利益。

  35.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地方污染源普查机构采取招聘、推荐、自荐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初步人选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颁发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证,并由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办理聘任手续。由第三方机构聘用的普查员应参加地方普查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颁发普查员证。

  36.问:如何保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合法权益?

  答:地方普查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两员正常开展工作。地方普查机构要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和交通、通信、误餐补助等补贴,有条件的,还应为有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相关费用纳入普查经费预算,由同级地方财政列支。

  (未完待续)

  (市环保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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