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6月12日10版)
45.问: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是什么?
答:2018年1月底前启动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
2018年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锅炉清查结果汇总。
46.问:生活源锅炉的普查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一)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情况:单位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机构类型、详细地址、主要经营范围、拥有锅炉数量、单位所在地经纬度、行政区划代码。
锅炉基本情况:锅炉用途、锅炉技运时间、锅炉型号、锅炉类型、额定出力、锅炉燃烧方式、年运行时间。
(二)锅炉运行情况
燃料煤类型与消耗量,燃料煤平均含硫量、燃料煤平均灰分、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燃油类型与消耗量,燃油平均含硫量;燃气类型与消耗量;生物质燃料类型与消耗量。
(三)污染治理情况
除尘设施情况、脱硫设施情况、脱硝设施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排气筒高度,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去向。
(四)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7.问:如何对污染源普查进行社会监督?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8.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
49.问:我省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的和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各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省级普查机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2019年1月底完成。
50.问: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怎么办?
答: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完)
(市环保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