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二版)位于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该企业干法氟化铝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于2003年8月21日河南省环保厅以豫环监〔2003〕102号批复同意建设,其中一期工程于2007年9月14日河南省环保厅以豫环保验〔2007〕51号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二期工程于2009年5月5日河南省环保厅以豫环保验〔2009〕30号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该企业10万吨/年无机氟化物助熔剂项目于2010年11月9日河南省环保厅以豫环审〔2010〕281号批复同意建设,该项目一期5万吨项目已建成,目前正在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二期工程未建设。该公司主要产品为氟化铝,原料为萤石、硫酸、氢氧化铝。采用干法氟化铝工艺生产,萤石、硫酸在外热式反应炉内反应生成氟化氢气体,经预净化后进入流化床与氢氧化铝反应,生成氟化铝,副产品为石膏,外热式反应炉加热使用天然气。全部生产工艺流程处于负压状态,工艺尾气经二级旋风除尘+二级碱液洗涤排放,还建设有事故紧急净化系统(碱液洗涤)。
马村区环保部门到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停产检修状态。经向公司负责人了解,今年上半年因氟化铝价格严重下滑,成本倒挂,造成库存增加,该公司5月21日会议决定自6月1日至6月30日全部停产检修。执法人员对生产设施、生产记录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马村区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焦作市和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检测,同时调取了该公司2017年10月以来的相关监测报告。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执行环境标准分别为:外热式反应炉燃烧尾气执行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合成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120mg/m3,二氧化硫550mg/m3,氟化物9mg/m3。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0.4mg/m3,氮氧化物0.12mg/m3,氟化物20μg/m3。根据上述监测数据显示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具体检测情况如下:
1.2017年10月20日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博思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厂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监测,颗粒物最高为0.412mg/m3,二氧化硫最高为0.018mg/m3,氟化物最高为15.4μ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927-1996)表2排放限值。
2.2018年1月22日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博思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外热式反应炉燃烧尾气进行了监测,二氧化硫最高为16mg/m3,氮氧化物最高为25mg/m3,均符合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排放标准。
3.2018年3月23日、4月2日、4月4日马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焦作市和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燃烧尾气、合成尾气、烘干尾气进行执法监测,其中1线燃烧尾气烟尘最高为25.72mg/m3,二氧化硫最高为6mg/m3,氮氧化物最高为178mg/m3;2线燃烧尾气烟尘最高为18.98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最高为327mg/m3;3线燃烧尾气烟尘最高为22.75mg/m3,二氧化硫最高为8mg/m3,氮氧化物最高为188mg/m3,均符合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排放标准。1线合成尾气烟尘最高为10.04mg/m3,二氧化硫最高为204mg/m3,氟化物最高为1.171mg/m3;2线合成尾气烟尘最高为14.35mg/m3,二氧化硫最高为33mg/m3,氟化物最高为0.937mg/m3;3线合成尾气烟尘最高为11.23mg/m3,二氧化硫最高为129mg/m3,氟化物最高为1.267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927-1996)表2排放限值。1期烘干尾气烟尘最高为17.92mg/m3,2期烘干尾气烟尘最高为66.24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927-1996)表2排放限值。
4.2018年5月4日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博思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合成尾气进行了监测,1期合成尾气颗粒物最高为28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氟化物最高为1.59mg/m3;2期合成尾气颗粒物最高为7.0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氟化物最高为1.42mg/m3;3期合成尾气颗粒物最高为26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氟化物最高为1.44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927-1996)表2排放限值。
5.2018年6月12日、6月13日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委托焦作市和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厂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监测,颗粒物最高为0.356mg/m3,二氧化硫最高为0.051mg/m3,氮氧化物最高为0.046mg/m3,氟化物最高为18μ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927-1996)表2排放限值。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材料,2018年1月至5月马村区化工企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果树调查情况
举报人所称果树,位于解放东路山门河桥东路北侧,约3.7亩,呈不规则长方形,主要种植葡萄,该区域南侧种植有少量豆角、黄瓜,葡萄架中间种花生。该种植区域四周种植有杨树、女贞等绿化树。马村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6月12日、6月14日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勘查发现葡萄树有部分葡萄叶枯黄、部分葡萄已结果,黄瓜、豆角未见异常已结果,花生未见异常,周边树木未见异常。因举报人所称企业排放废气污染葡萄,马村区积极与相关农业、林业部门联系确定葡萄受损原因。2018年6月13日与焦作市林业科学研究院(13938180986)、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0371-65330969)、河南省农科院园艺研究所(0371-65751366),6月14日与焦作市农业局植保植检站(0391-8382961)、焦作市林业局(0391-3569640)、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0354-6215019)等部门联系,了解葡萄树叶枯黄原因,上述部门机构称葡萄树叶枯黄有各种因素,如病虫害、天气(高温引起缺水)、管理等各种方面均有可能引起树叶枯黄。上述部门机构表示无法出具葡萄树叶枯黄原因鉴定,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向相关机构部门了解,目前无法确定葡萄树树叶枯黄是由于企业排放废气污染引起。
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并且信访举报葡萄园周边绿化树木、其他蔬菜均未见异常,环保部门向相关农业、林业部门和机构咨询,均无法确定葡萄树叶枯黄是由于企业排放废气污染引起,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该信访举报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五、焦作市修武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20034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我们是焦作市修武县城区的居民,反映一个民生问题。2016年在环保严峻形势下,修武县把煤球厂都关了,让用电或用天然气,但是修武县城不时停电,修武县的天然气是由一家公司垄断,仅开口费就达5000元。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举报属实。
(一)关于“2016年在环保严峻形势下,修武县把煤球厂都关了”问题。
经查,该举报属实。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6年10月15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河南省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64号),根据文件精神,为加强燃煤散烧管控,修武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印发<修武县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修散烧办〔2016〕1号),明确要求,对无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散煤燃烧单位全面排查整治。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2月底,修武县对排查出的无照或无环评手续的39家散煤生产单位(煤球厂),按照属地管理和修武县县直部门联合执法的原则予以全面取缔。
为解决煤球厂取缔后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2016年9月21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焦作市民用洁净蜂窝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113号),按照文件精神,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武县洁净蜂窝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修政办〔2017〕9号)。明确到2017年6月底前,在规划乡镇内建成1—2个民用洁净蜂窝煤加工企业。修武县按照洁净蜂窝煤加工企业布局原则,共审批7家洁净型煤加工企业,7家洁净型煤加工企业2017年7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年产量为53000万块,可以满足全县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二)关于“让用电或用天然气,但是修武县城不时停电”问题。
经查,该举报属实。为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54号)和《关于印发焦作市2017年度“电代煤”“气代煤”清洁采暖和厨炊设备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110号)精神,大力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修武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修武县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专项行动方案》(修环攻坚办〔2017〕31号)和《修武县2017年度“电代煤”“气代煤”清洁采暖和厨炊设备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修环攻坚办〔2017〕49号),按照2017年市定4000户“双替代”目标,在城镇办、城关镇、郇封镇实施“双替代”工作并按照有关补贴政策全面完成。对于未列入2017年“双替代”目标的居民户,按照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政办〔2017〕111号)要求,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户应逐步改用清洁能源。
对于“修武县城不时停电”问题。2017年,修武县围绕“景城融合”战略,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实施县城提质工程,在5条道路实施了强电入地工程。施工期间,在特定施工区域、特定时间有计划停电,并且均通过媒体提前告知了居民户。
(三)关于“修武县的天然气是由一家公司垄断,仅开口费就达5000元”问题。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2009年5月18日,修武县人民政府与焦作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修武县利用燃气开发协议,协议规定该公司在修武县注册成立修武县中裕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燃气”),并授权中裕燃气在修武县行政区域内30年燃气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及期限内,修武县人民政府及其所辖乡镇和部门不得再授予任何组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第九条约定中裕燃气在特许经营期间发生“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未经修武县人民政府同意,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未经修武县人民政府同意,修武中裕连续两年不执行经甲乙双方约定的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计划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情形,修武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自中裕燃气在修武县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以来,未违反协议第九条约定,故不能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目前,在修武县从事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为修武县中裕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对于“仅开口费就达5000元”问题。经查,举报中所称的“开口费”实为“初装费”。修武县中裕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修武县从事城镇居民天然气安装工程中按照《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城区平房用户每户天然气工程预算为5000余元。为加快推动修武县“气代煤”工程,修武县中裕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城区平房用户安装初装费确定为每户4000元,同时对“气代煤”用户配发900元的安全防护用具。在居民用户燃气安装过程中,对居民用户自备安全防护用具按照3100元收取。
三、处理及整改情况:
1.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度,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
2.全力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力争到2020年,修武县建成区范围内实现清洁能源全覆盖。
3.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位,避免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给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
四、问责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