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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21批)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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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二版)

  (二)问题调查情况

  1.关于村里22亩耕地被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存放废水污水池,地里有两眼水井。也没有温县环保局说的防渗措施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前身是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常红军,工商注册号4108251000052)与温县民兴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家福,工商注册号410825000015330)。举报人反映的22亩耕地存放废水污水池是2003年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治理废水所建的厌氧池,该厌氧池2003年至2009年由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与温县民兴纸业有限公司使用,自2009年弃用至今。2010年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在制浆过程中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减少废水产生量等,未使用该厌氧池。同时,经温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未发现温鑫纸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厌氧池排放废水现象。通过现场核实该废弃厌氧池内有一眼废井,废井周围建设有高3米左右砖混结构墙体,井口有混凝土结构封堵。

  2.关于温县环保局给督察组回复结果都是虚假的。里面说的三星纸业与温鑫纸业法人是父子关系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举报人里面说的三星纸业应是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常红军,工商注册号为4108251000052;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尚黎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90621054W,并非父子关系。

  3.关于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排放市政污水管网。国家明文规定没有经过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但温县有关部门与温鑫纸业有限公司同流合污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处理工艺为A/O法),排入城市管网后进入温县污水处理厂。废水经A/O法处理后出水水质可以满足温县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温县环保部门在该公司厂区治污工程废水总排口设置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网,对该公司的污水排放情况实施实时监管。从温县监控中心调阅该公司废水排放数据,未发现废水超标排放情况。

  4.关于超范围经营,收废书,里面含铅超标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根据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公司的主要原料为废旧书本、纸箱等,其产品为再生纸,经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工艺符合《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产品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5.关于环保局想把两眼水井填埋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18年6月16日17时50分,温县政府组织温县纪委、公安局、农林局、国土局、环保局、黄庄镇政府、前崔庄村委干部及村民代表,联合对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南废弃的厌氧池内废井,进行现场寻找开挖。在前崔庄村干部和村民的指认下,先在一处进行了开挖,未发现下边有井,后又更换了位置进行开挖,开挖后发现一眼废井,废井周围有砖砌的围墙,井口被混凝土封堵,井管内有砖块等填充物料。因在开挖过程中对废井周边防渗层造成破坏,为防止周边土壤因雨水冲刷流入废井中,从而影响地下水水质,经现场指挥人员研究,决定对废井口周边进行防渗处理后再回填,但遭到前崔庄村民阻挡,防渗回填等措施未能实施。

  针对举报人反映问题,温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处理及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九、焦作市博爱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90029

  反映情况:焦作市博爱县县城中心,鸿昌区北关街有臭水坑,垃圾堆三亩之大。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举报属实。

  反应问题一:鸿昌区北关街有臭水坑。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信访人反映的应是宏基公司遗留的拆迁工程建设区域。2014年该工程桩基开挖后,因有3户拆迁户补偿要求过高未能按期施工,桩基坑内积水由雨水形成,面积约为10平方,现场核实无臭味,周边没有发现生活污水排放问题。该举报部分属实,是水坑但不是臭水坑。

  反应问题二:垃圾堆三亩之大。经查,该举报不属实。水坑上方地面有少许建筑废弃物,现状是推平的,没有三亩之大的垃圾堆。

  处理及整改情况:

  6月24日下午已用钩机填平水坑,6月25日到26日打围挡把桩基水坑区域围起来,防止污染,安排专人看守。

  问责情况:无。

  十、焦作市孟州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90039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焦作市孟州市有个孟州林场,里面有个大养猪场,老板叫关同高,在黄河湿地保护区里面,从2015年到现在每一次环保检查都能躲过去,老板说和市里关系深厚,谁也管不住。希望你们能深挖一下看到底有啥保护伞。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关同高养猪场”实为洛阳市同高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关同高,租用孟州林场冶戍林区境内15亩林地经营林下养殖业,林场四周均为洛阳市吉利区滩地。该养殖公司于1993年6月在洛阳市注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防疫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均在洛阳市办理,洛阳市吉利区供电公司为其供电,洛阳市吉利区环境保护局未要求其办理环保手续。

  洛阳市曾授予该养殖公司“龙头企业”,推荐其为“河南省无公害企业”,吉利区有关部门曾向其多次发放养殖补贴、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共约40余万元。该养殖公司是洛阳市吉利区二级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监测点,吉利区畜牧部门仍为该养殖公司提供防疫服务和猪耳标。

  1999年,洛阳市吉利区自来水公司开始在该养殖公司临近区域修建井房、窑院,用于建设吉利区水源地。因吉利区自来水公司未经许可在黄河河道范围内打井建房,豫西地区黄河河务局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6月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利区自来水公司违法建设,要求其十日内拆除所建房子、井房、院墙等。

  2007年,洛阳市吉利区未经孟州市同意,擅自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该养殖公司所在区域为洛阳市吉利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嫌侵犯孟州市权益。

  2009年,洛阳市有关部门要求该养殖公司搬迁,并承诺予以搬迁补偿,该养殖公司负责人同意搬迁,但补偿未到位。

  2013年8月,河南省环保厅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拆迁工作由吉利区牵头负责,孟州市做好配合。

  2015年1月,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与该养殖公司负责人座谈沟通,其明确表示同意搬迁,并强烈要求吉利区政府兑付拆迁补偿,补偿到位后立即实施。但因补偿资金一直未到位,至今未搬迁。

  处理及整改情况:建议省环保厅督促洛阳市吉利区尽快兑现该养殖公司拆迁补偿,待补偿到位后,孟州市将全力配合做好该养殖公司的搬迁工作。同时,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问责情况:无。

  十一、焦作市孟州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90041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焦作市孟州市有个孟州林场,里面有个大养猪场,老板叫关同高,在黄河湿地保护区里面,从2015年到现在每一次环保检查都能躲过去,老板说和市里关系深厚,谁也管不住。希望你们能深挖一下看到底有啥保护伞。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该举报件与编号X410000201806190039举报件反映同一问题,为重复举报。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关同高养猪场”实为洛阳市同高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关同高,租用孟州林场冶戍林区境内15亩林地经营林下养殖业,林场四周均为洛阳市吉利区滩地。该养殖公司于1993年6月在洛阳市注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防疫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均在洛阳市办理,洛阳市吉利区供电公司为其供电,洛阳市吉利区环境保护局未要求其办理环保手续。

  洛阳市曾授予该养殖公司“龙头企业”,推荐其为“河南省无公害企业”,吉利区有关部门曾向其多次发放养殖补贴、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共约40余万元。该养殖公司是洛阳市吉利区二级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监测点,吉利区畜牧部门仍为该养殖公司提供防疫服务和猪耳标。

  1999年,洛阳市吉利区自来水公司开始在该养殖公司临近区域修建井房、窑院,用于建设吉利区水源地。因吉利区自来水公司未经许可在黄河河道范围内打井建房,豫西地区黄河河务局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6月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利区自来水公司违法建设,要求其十日内拆除所建房子、井房、院墙等。

  2007年,洛阳市吉利区未经孟州市同意,擅自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该养殖公司所在区域为洛阳市吉利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嫌侵犯孟州市权益。

  2009年,洛阳市有关部门要求该养殖公司搬迁,并承诺予以搬迁补偿,该养殖公司负责人同意搬迁,但补偿未到位。

  2013年8月,河南省环保厅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拆迁工作由吉利区牵头负责,孟州市做好配合。

  2015年1月,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与该养殖公司负责人座谈沟通,其明确表示同意搬迁,并强烈要求吉利区政府兑付拆迁补偿,补偿到位后立即实施。但因补偿资金一直未到位,至今未搬迁。

  处理及整改情况:

  建议省环保厅督促洛阳市吉利区尽快兑现该养殖公司拆迁补偿,待补偿到位后,孟州市将全力配合做好该养殖公司的搬迁工作。同时,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问责情况:无。

  十二、焦作市博爱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90047

  反映情况:焦作市博爱县博山镇有两个污染小作坊,先后向县政府反映三次无果。1、博山镇镇政府东部新建电厂后边往北有个碳素厂,2、原柏岭社水泥厂(早已废弃的厂),非法加工矿产品。以上两个非法加工厂的原料均由博爱和修武境内私挖滥采取得,仍在使用燃煤加工生产。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6月21日,博爱县环保局、国土局、柏山镇组织调查人员对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调查落实。1、博山镇镇政府东部新建电厂后边往北有个碳素厂应为柏山镇老镇政府东华润电厂北河南恒裕炭素有限公司;2、原柏岭社水泥厂(早已废弃的厂)应为原柏山公社水泥厂(已废弃),院内有一个企业为博爱县鸿源实业有限公司。两个企业均有环评手续,河南恒裕碳素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预焙阳极扩建项目和博爱县鸿源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净水材料项目。其中河南恒裕碳素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预焙阳极扩建项目在2007年9月30日以豫环审[2007]248号进行批复,在2017年4月13日以豫环函[2017]79号验收;博爱县鸿源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净水材料项目在2016年10月17日以博环审[2016]8号批复。

  (一)举报称“以上两个非法加工厂的原料均由博爱和修武境内私挖滥采取得。”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河南恒裕碳素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原料是石油焦和煤沥青,石油焦来源于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煤沥青来源于河南安阳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博爱县鸿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原料来源于山西省阳城县润泰矿业有限公司,与润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有购货协议,有采矿经营许可证、过磅单等。

  (二)举报称“仍在使用燃煤加工生产。”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河南恒裕碳素有限公司和博爱县鸿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燃料为天然气。河南恒裕碳素有限公司是由博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管道气,有供用气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博爱县鸿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晋城旭腾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有供气合同,由旭腾能源有限公司罐车运输天然气。

  (三)举报称“先后向县政府反映三次无果。”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博爱县环保局曾在2017年9月份接到来信反映该问题,博爱县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信后立即进行调查,由于举报信无地址和具体联系人,无法回复。

  处理及整改情况:在下步工作中,博爱县将加强对企业监管,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促使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该企业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问责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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